江西农业大学军体部党支部会议议事规则(试 行)

发布时间: 2018-11-12   浏览次数: 26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军体部党的建设及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规范军体部支部会议议事和决策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江西省高等学校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指导意见》《江西农业大学党委、行政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军体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切实提高支部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真正把支部建设成为推动各项事业发展的政治核心。

第三条  支部会议是支部议事、决策、管理和执行的重要形式,是提高支部决策水平和决策质量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  支部会议坚持群众路线、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支部会议由支部书记召集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支部会参加人员为支部委员。非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工会主席、教研室主任等参加。

第六条  支部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七条  支部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需要时,也可召开支部扩大会议,其参会人员范围由支部确定。

第八条  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干部推荐任免、奖惩、政审等事项时,涉及委员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委员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九条  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会议酝酿讨论情况,会议讨论的事项在未正式公布前不得外传。

第十条  支部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应客观、详实、准确,会议的原始记录、有关材料应和会议纪要一并归档并妥善保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 支部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传达学习学校党委决定、决议以及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并结合学院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决定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问题,部署全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以及师德师风建设。

(三)研究支部年度工作要点、总结,安排阶段性工作。研究党员发展,制定年度培养发展计划,提出确保党员质量以及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意见和措施。

(四)研究决定党务公开、创先争优、党内表彰、党员民主评议、民主生活会、党员处理事项。研究决定纪律检查、统一战线、离退休和工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加强军体部领导班子建设及科级干部培养、推荐、管理等有关事项。

(六)研究军体部党支部换届工作。

(七)负责部里中心组学习安排。

(八)研究其他需要军体部支部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支部会议议题由支委会事先充分沟通后确定,并按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对确有必要提交支部会议研究的临时性议题,须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科级干部的培养、推荐、管理等有关问题不能临时动议。

第十三条  讨论议题时,需提前准备好有关材料,全面、准确地介绍所要讨论的事项,提出初步意见,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明确决定,如暂不作出决定,也要明确说明。对重要问题,可用表决的方式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发言制度。

第十四条  表决形式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的内容确定。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当出现意见分歧较大时,除紧急情况外先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五条  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口头或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十六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确需复议的,需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第五章  会议执行

第十七条  经支部讨论决定的事项一般通过军体部规范的文件发布实施。会议作出的决议按分工或会议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对支部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九条  根据党务公开的要求,可将支部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向全体党员通报。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军体部党支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