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军体部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健全学院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规范党政决策程序,提高党政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江西省高等学校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江西农业大学章程》《江西农业大学党委行政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军体部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总揽军体部各项工作,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决定和决议,共同研究决策部重要事项,齐心协力推进军体部建设与发展。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单位各项工作。
第三条 军体部党政联席会议是军体部党政共同讨论和决定部重大事项的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军体部党政联席会议在研究决定相关事项时,要正确处理好与军体部支部会、军体部教学(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之间的关系,保障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军体部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军体部党政正、副职领导,视会议内容可扩大至军体部支部委员、工会主席、教研室主任等有关人员。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或议题研究确定。
第五条 根据议题内容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召集并主持,涉及军体部支部的工作事项由军体部支部书记主持,涉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行政工作事项由主任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主持人。
第六条 军体部联席会须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均不能参加会议时,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不得召开。
第七条 军体部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在讨论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出境)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九条 参会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会议讨论的事项在未公布前不得外传。
第十条 军体部党政联席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应客观、详实、准确,会议的原始记录、有关材料应和会议纪要一并归档并妥善保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的情况。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 军体部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学习上级和学校党政决定、决议以及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制定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和重要工作安排。
(三)研究办学方向、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对外交流合作、师资队伍建设、师德师风建设、人才引进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内设机构调整和岗位设置、教职工的调入调出、教职工教育培养考核和奖惩等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财务预算和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和处置,办学资源开发使用、利益分配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安全稳定、重大突发性事件、学生教育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需要报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八)其他需要军体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军体部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充分沟通协商后确定。会议时间和重要议题应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与会人员。会议拟定的议题,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如确需临时增减议题,须经支部书记和主任一致同意。
第十三条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教师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和事项,应由军体部支部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在提交会议研究前,军体部支部书记、主任应认真磋商、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必要时应向联系军体部的校领导请示报告。除紧急情况外,没有形成共识或调研不充分的议题不得列会。
第十四条 对于涉及面广、师生员工关注度高、影响程度大特别是关乎教师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的议题,会前应通过学术委员会、党支部、分工会和二级教代会等途径广泛听取和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于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一般应经过提出工作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讨论和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
第十五条 军体部党政联席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 会议讨论议题时,由提出议题人介绍相关情况,并针对议题做出必要的说明、解释,提出明确的建议,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发言制度。
第十七条 会议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会议做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可视情况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并形成决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表决。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对于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其口头或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会议人员可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八条 军体部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应在会议记录中如实客观反映,并可向上级组织反映。会议成员若对会议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重新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军体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如有领导班子成员动议复议,须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同意,方可提交会议根据决策程序复议。
第五章 会议执行
第二十条 经军体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一般通过军体部规范的文件发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军体部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按分工或会议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军体部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应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需要及时传达至军体部教师员工,更好地发挥军体部教师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军体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