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体部关于教职工开展有偿服务的有关规定(试行)
军体部所有教职工利用学校场、馆开办各种收费辅导班、有偿技术指导和培训均适用于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为了提高场馆使用效率,推动各项体育项目的发展,规范管理本单位教职员工开办的各类辅导培训班,并对各类辅导培训班收费进行严格有序监管。
二、监督和管理
各类培训班及有偿服务须在部务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下进行。学员的组织和管理由开办人员全权负责,办公室协助开展宣传及协调必要事宜。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1. 开展有偿服务的教职工需在正式开班前一周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开班时间、所用场地、收费标准、预计每期开班人数和规模、训练次数等内容。
2. 单位须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三天内作出答复。
3. 申请人凭批复申请书与场馆负责人协商开班具体事宜。
4. 培训结束后一周内由组织者提交一份简单书面总结,总结材料应注明实际培训时间、课次安排、人数情况等。
四、经费收取
使用本单位室内场馆或室外场馆进行培训,所有收费必须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和有关规定,由单位场馆中心收取。
晚上原则上不开办培训班,若确实需要晚上开班,应按实际耗电量收取照明电费,并由培训组织者适当给予值班人员劳务报酬。
五、有关事宜
1. 培训班组织者须加强学员管理,一经发生安全等事故,组织者自行负责。
2. 开班期间要切实维护场馆设施,非自然损耗、损坏须照价赔偿。
3. 如实报告培训班人数和收入,一经发现瞒报、漏报等不诚信现象,将酌情处理。
4. 开办培训班的教师严禁收费,所有以开班有关的收费由场馆中心负责核收,培训班报名工作到场馆中心报名并交纳培训费.
5. 培训班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班收费总收入的20%由场馆中心上交学校财务,80%返还给办班教师。
6. 培训班组织者严禁向本校大学生收费办班,如需开班只能无偿免费。
7. 办班时间不能与教学、训练及学校相关活动发生冲突,如有冲突,首先满足教学、训练和学校相关活动需要。
8. 其他未尽事宜,由开办者与部领导协商解决。
从2016年3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军体部。